企业年金是否是夫妻共有财产

结论:
企业年金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部分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离婚时已实际取得的可分割,未实际取得的通常不分割,离婚后一方取得另一方有权就婚姻存续期应得份额要求分割。
法律解析:
企业年金是企业和职工在基本养老保险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依据法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企业年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对于已经实际拿到手的企业年金,是可以进行分割的;而尚未实际取得的企业年金,由于其是否能取得存在不确定性,所以通常不会在离婚时进行分割。不过,如果在离婚之后,一方达到企业年金领取条件并实际取得了这部分年金,另一方是有权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的份额要求进行分割的。如果您在企业年金财产分割等婚姻财产问题上有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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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部分的确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企业年金作为企业及其职工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在婚姻关系中受法律规定约束。在婚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企业年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过,离婚时未实际取得的企业年金由于其不确定性通常不分割。若离婚后一方符合领取条件实际取得,另一方有权就婚姻存续期间应得份额要求分割。

为处理好企业年金在婚姻中的问题,建议如下:
1.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可对企业年金等财产情况进行明确沟通与记录。
2.离婚时,对于企业年金分割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3.若离婚后企业年金实际取得,符合条件的一方应及时主张分割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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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企业年金作为企业及其职工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在婚姻关系中有明确的财产界定。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企业年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体现了婚姻期间财产共有的原则,保障了双方对共同积累财富的权益。
(2)不过,对于离婚时还未实际取得的企业年金,由于其未来是否能取得以及取得多少存在不确定性,所以通常在离婚时不进行分割。
(3)若离婚后一方符合条件实际取得企业年金,另一方可以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的份额要求分割,这维护了双方在婚姻期间对企业年金积累的合理权益。

提醒:
离婚涉及企业年金分割时,要区分实际取得和未取得情况。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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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处于婚姻关系中,双方应知晓企业年金在婚姻期间所得部分为夫妻共有财产,在涉及财产规划和管理时共同协商。
(二)当面临离婚时,对于已实际取得的企业年金,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对于尚未实际取得的企业年金,先搁置分割,待符合领取条件实际取得后,另一方再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份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企业年金类似基本养老金,婚姻期间所得部分可参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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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年金是企业和职工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制度。
2.按法律,婚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应得的企业年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离婚时,未实际取得的企业年金因不确定,通常不分割。
4.离婚后一方符合条件取得企业年金,另一方有权分割婚姻期间应得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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